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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山东警察机构之一。最早称巡警总局,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后,改为山东省巡警道,作为一省警政的主管机关,直接由督抚节制,间接受民政部监督。道内设总务、警政、卫生等科。同时于所在地设巡警公所,执行省会的警察行政事宜。州县设巡警署,由警务长、分区区官和巡官长警组成,归地方行政长官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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