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省制定的军事法庭组织法规。1945年公布,全文共六条。规定为了审判日本战争罪犯和汉奸案件,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鲁中、滨海、鲁南等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卫戎司令部设立军事法庭。由主席一人,检察员一人,司法员二人、书记员一人组成。以该军区政治部主任为主席,军管区公安局长为检察员,司法负责干部为司法员,均由山东军区委任。凡日军大佐以上,伪军少将以上,伪政权道以上,伪警佐以上以及其他全省性战争罪犯或汉奸,均由山东军区军事法庭审理;其他战争罪犯或汉奸,由各该捕获之军区军事法庭审理。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1945年8月山东军区公布施行。军事管理期间,为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镇压反动活动,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鲁中、滨海、鲁南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卫戌司令部内设军事法庭。各军事法庭设主席1人,检查员1人,司法员2人,书记1人。凡日军大佐以上,伪军少将以上,伪政权道尹以上,伪警佐以上,及全省性的战争罪犯或汉奸,均由山东军区军事法庭审理;其他战争罪犯或汉奸由各捕获的军管区军事法庭审理;如在其他地区作恶最重者,得解送作恶最重地区之军事法庭审理。 ☚ 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工作管理局 山东省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 00005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