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图书馆章程
清宣统元年十二月(1910年1月)公布施行。共十章。对建馆原始、地址、经费、员司责任、藏书章程、阅书章程、赞助章程、庶务规则、游览规则、各种券式,作了具体规定。该馆是由山东提学使罗正钧奉学部批建,从洋务经费节存款中拨银20000两为建筑费。地址设在大明湖西南隅。3月20日动工,12月16日落成。抚宪孙题名为山东图书馆。图书馆的建筑与公园合体,设有储藏图书的“海岳楼”、储藏古物的“宏雅阁”、储藏古碑石榭的“金丝榭”、装潢书帖的“碧琳瑯馆”、办理事务的“虹月轩”、阅书游息地“明漪舫”、用以眺望的“浩然亭”、“朝爽台”等。并拨购书银6000两。规定:对内先购各省官书局出版的书籍,后购家刻坊板,对外先收京外官版译著,后收各国国文原本,私家译著。图书馆制有游览券、阅书符。提学使为本馆总理,馆中一切事宜由总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