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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屯田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屯田制

 元代初期,因战争破坏,北方耕地严重荒芜,南方破坏较少,故屯田多集中在今河北、山东、陕西、江淮、四川一带,如枢密院所辖河北军屯,垦田达1.4万余顷,洪泽万户府所辖屯田达3.5万余顷。边区亦广泛开展屯田,主要有蒙古地区的怯绿连(今克鲁伦河)、吉利吉思、谦谦州、益兰州(均在今叶尼塞河上游)、杭海(今杭爱山)、五条河、称海、和林、上都等地;东北的金复州(今辽宁金县)、瑞州(今辽宁绥中西南)、咸平(今辽宁开原北老城镇)、茶剌罕(今黑龙江绥化、安庆一带)、剌怜(今黑龙江阿城南)等地,西北的忽炭(今新疆和田)、可失哈耳(今新疆喀什)、别失人里、中兴、甘州、肃州、亦集乃等地,云南的威楚(今云南楚雄)、罗罗斯等十二处。其中刘好礼在益兰州、哈剌哈孙在称海、赛典赤在云南,屯田成绩尤著,他们将中原地区的先进耕种方法和农具、种子,推广到边区,使当地农业生产或从无到有,或改进了耕作技术,大大提高了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元朝屯田的规模,较前代有所扩大和发展,特别是和林等边远地区的屯田是如此。因此形成了当时“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元史·兵志》)的到处屯兵耕地的局面。

屯田制

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一种形式。由政府提供生产资料,强迫士兵、农民或罪犯垦种荒地或边远土地,榨取其劳动成果,以满足军队的给养。有民屯、军屯之分。始于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三国时各国皆重视屯田;北魏称屯田为营田;隋唐,军屯称屯田,民屯称营田,各地均有屯田,其规模大大超过前代。宋元以后,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大量的屯田与民田一样,实行召佃出租。屯田由于统一管理,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能够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和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在历史上对开发边疆,保卫国防起过积极作用。

屯田制

019 屯田制

历代封建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用士兵、谪戍免刑罪人或召募农民垦种国有土地的措施。一般称屯田,有军屯、民屯之分。屯田始于秦,形成于汉,后世几乎历朝皆有,其名则始见于桑弘羊轮台屯田奏议。秦始皇时蒙恬率军30万屯戍朔方,建置34县,徙谪戍实边,迁民3万户至“新秦”屯垦。西汉屯田始于文、景,盛于武帝。文帝时,晁错建议徙民实边,文帝纳行之。大规模屯田起于武帝,仅元朔二年(前127)、元狩四年(前119)两次徙民即达80万,还有大量备边戍卒参加屯垦。宣帝时赵充国在金城屯田,并提出一套理论,为后世历代王朝行屯之依据。西汉屯田多在边地,东汉又在三辅等内地行屯。汉末建安元年(196),曹操在许下募民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行到所辖各州郡,军屯、民屯皆有,效果显著,为魏并蜀、晋平吴提供了物质基础。曹操时民屯不隶属州县,各地设田官管理,直属大司农。屯田农民称屯田客,用官牛耕者,收获官六民四;自有牛耕者,官民对分。军屯士兵称田兵或士,产品分配基本与民屯同,只有沿边戍守士兵收获全部归入军仓。从西汉至曹魏,屯田已形成制度,以后历代均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减和变更。唐、宋时屯田与营田并称,民屯多称营田。元代屯田遍及内地和边陲,军屯由卫所军垦种,故称卫所屯田。明代屯田规模庞大,约60余万顷。除军屯、民屯外,还有商屯。明行开中法,盐商为换取盐引在边地募民垦种的屯田为商屯,亦称盐屯,至弘治五年(1492)废止。清承明制,但屯田规模较小,多在边疆,收效亦微。

☚ 均田制   商屯 ☛
屯田制

屯田制tuntianzhi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祇、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50人为1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田,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 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8民2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甘肃嘉峪关魏晋墓砖画

☚ 曹操   世兵制和兵户 ☛

屯田制

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士兵和无地农民垦种荒地的制度。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屯田始于汉武帝时西域屯田,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昌招募农民屯田,当年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为民屯。屯田之民免服兵役和徭役,称“屯田客”。并规定官给牛、种,其收获官得六分,民得四分; 自有耕牛,官民对分。唐以后各代屯田又称营田,军屯和民屯都有,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卫所屯田则指军屯。明行开中法,盐商在边郡募民耕种,为商屯。至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改为纳银领行,商屯渐废。各代屯田数额和收益情况缺乏详细记录。其中以明代范围为最广。明末屯政废弛。清除有漕运地方屯田仍隶卫所外,其余卫所屯田改隶州县,为民屯。屯田基本上成为民田。清光绪二十八年 (公元1902年)后,因漕米已由海运,清政府下令裁撤屯卫弁丁,并令屯户将所占地亩缴纳地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原征屯饷改为丁粮。漕运地方屯田亦废。

屯田制

在中国封建社会,由政府组织军民开垦国有土地、征取收成的一种国有土地经营形式。屯田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等。军屯由士兵进行生产,一边从事军事活动,一边垦荒种地,征取收成以为军饷;民屯是政府招募流亡的无地农民,将他们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垦荒种地,屯田农民直属国家;商屯只是明清时期政府鼓励商人在边境地区招募农民从事的垦荒活动。屯田最早出现于汉武帝(刘彻,前156—前87)时期。公元前119年,汉击败匈奴后,在鄂尔多斯地区驻军五六万人进行屯垦。后来,汉武帝在西北地区置屯田卒60余万人。西汉屯田主要是边防屯田。公元29年,东汉将军马援(前14—49)在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屯田,开内地屯田之先河。三国时期,尤其曹魏时是历史上屯田的重要时期之一。公元196年,曹操(155—220)招募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屯田许下(今河南许昌),当年就收获谷物百余万斛,解决了曹魏粮食奇缺的燃眉之急,使曹魏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骤增。在实行民屯的同时,曹魏还实行了以士兵为主要生产者的军屯。与此同时,吴国和蜀国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屯田。唐宋时,军屯称为“屯田”,民屯称为“营田”。隋唐时期,屯田东起辽东、西至陇右、西南至松州的广袤边境地区,国都长安附近、淮南、浙江等内地也有屯田和营田。宋代的屯田较隋唐来说,不管是数量还是分布范围均显得逊色。元代时屯田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省均设置屯田的专门机构。明代屯田达到了极盛时期,其屯田范围包括东至辽东,北达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到滇、蜀乃至交趾的广大地区。明代屯田的最大特点是,除了沿用历史上的军屯和民屯外,还出现了商屯,即“开中”。在政府实行食盐专卖的情况下,明朝廷鼓励商人在边疆地区募民屯田,以收获的粮食作为实边的费用,商人以此换取经营食盐的许可证——盐引。清代实行过屯田,但范围大大缩小,只在边疆民族地区设有一定规模的屯田。屯田制下的直接生产者,不管是民屯还是军屯,都单独在籍,地位比较低下,所受政府的剥削较一般小农要沉重,基本上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亦农亦军的双重身份。军屯者要将收获物全部上缴政府,民屯者要将收获物的50%以上上缴政府,政府可向其提供种子和耕牛等生产资料,屯田者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屯田者受到屯田机构的严格控制,其人身依附程度和超经济强制较一般自耕农严重得多,因此消极怠工和逃亡的情况历代均有发生。按规定,屯田是不允许买卖的,但在每个朝代的后期,随着吏治腐败,屯田官吏出卖屯田的事时有发生,或者官僚、贵族将屯田攫为己有。尤其在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屯田不断受到侵蚀,屯田的民田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屯田制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1) 开垦了大量的荒芜土地,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具有重要意义;(2) 加速了开发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的步伐;(3) 提高了军队自给自足的能力,减轻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减少了百姓运输军粮的痛苦,减少了国家在这方面的开支。但屯田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陷,主要是屯田者的身份低下,其劳动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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