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tú zǎi shuìналóг на забóй скот (на убóй живóтных)屠宰税对屠宰单位或个人,就其屠宰应税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主要对屠宰猪、羊、菜牛三种牲畜征税。对牛、马、骡、驴、骆驼等五种牲畜,如果因老弱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是否征税,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根据屠宰牲畜的实际重量和计税价格计算的应税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采用比例税率。1973年后,许多省、市、自治区改按宰杀牲畜的头数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具体税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屠宰税tax on slaughtering animals国家向屠宰牲畜的所有者收入中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行为课税。 在中国屠宰税起源于牲畜税。乾隆、嘉庆年间,各省先后征收牲畜税,但仅对贸易牲畜征收,而对屠宰牲畜未予征税。至清代末年,由于支出浩繁,财源枯竭,地方政府自行筹款,江南各省开始创办牲畜屠宰税。这是中国屠宰税的开端。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屠宰税的征收仍沿旧制。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9条,规定屠宰税征收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采取从量征收。第二年又颁布修正案10条,规定耕牛免征屠宰税。1927年将屠宰税划归省地方税,由各省自行制订税则,于是课税范围、税率高低以及征收制度等,各地多不一致。1931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一种商业税),认为屠宰税具有营业税性质,规定屠宰税与当税、牙税均按营业税征收。后又将屠宰税划归县地方税。屠宰税原是一种特别营业税,国民党政府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屠宰税营业课征制改为消费课征制,并制定《屠宰税通则》12条,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按猪、牛、羊时价征收2~6%。以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为对马和骆驼征税,税率为10%。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原规定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僻远乡镇可以委托代征,实际上多采用包税制。这种办法弊端很多,征收税额往往大于承包额一倍甚至几倍,相当一部分税额被承包人中饱私囊,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屠宰税是当时中国县一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屠宰税法,并于1950年颁布了新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猪、羊、菜牛三种牲畜。至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老幼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的大牲畜,如马、役牛、驴、骡、骆驼等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能耕作或运输的大牲畜,以及各种幼畜不得擅自屠宰。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应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57年为了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牲畜收购价格的措施的执行,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调低为8%。1959年为了进一步促进牲畜生产的发展,鼓励产地牲畜外调,便于解决城市、工矿区肉食供应和保证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对经营牲畜外调业务的国营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调拨屠宰的牲畜,改为在牲畜调拨起运地按收购价格征收屠宰税,并将税率调整为10%,以免减少税的收入。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只对个人、外侨屠宰的牲畜,以及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牲畜和集体屠宰供伙食用的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对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农村生产队、大队、社员节日期间屠宰的自养猪、羊,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以鼓励农民饲养牲畜的积极性。屠宰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离税务机关较远地区也可采用委托代征办法。屠宰税的征收方法,原规定按牲畜屠宰后的重量从价计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纳税手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多采用定额征收,也有的仍沿用从价计征的办法。 屠宰税slaughtering tax税法规定的猪、羊、牛等3种主要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牲畜的种类和头数,实行定额征收。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或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缴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居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 屠宰税国家按税法规定对屠宰牲畜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50年12月19日,中国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1973年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征收。1985年对个体户宰杀的牲畜改征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50年1.06亿元,1955年3.78亿元,1960年1.21亿元,1965年5.79亿元,1970年2.94亿元,1975年1.08亿元,1980年1.43亿元,1985年2.00亿元,1990年2.71亿元,1991年2.41亿元,1992年2.83亿元。 屠宰税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开征。以屠宰猪、羊、菜牛为征税范围,一般按定额税率计征。 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猪、羊、牛等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屠宰税是一个历史悠久,有一定纳税习惯的地方税种。全国解放前,在国民党统治区和各革命根据地都征收屠宰税,但税制很不统一。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同年12月, 政务院颁布 《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屠宰税稽征办法》。1955年5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税时间作了规定。1957年1月, 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率减为8%。1959年10月1日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无论在省内调拨或向省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牲畜调拨起运时, 由起运地税务机关照当地牲畜收购价一次性征收屠宰税10%,牲畜运到销售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3年1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合企业在省内调拨肉畜,恢复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产地不再征收;向省外调出肉畜,由最后调出单位,以调拨价缴纳10%屠宰税;由省外调进肉畜屠宰后仍不征屠宰税。1965年, 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 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税率由10%减为5%。1966年,将牛、羊屠宰税率由8%减为4%。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 经营肉食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外侨屠宰牲畜,仍继续征收屠宰税。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或个人自己宰杀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单位或个人缴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向养猪单位或个人收购生猪, 均不征收产品税, 屠宰时征收屠宰税。1985年1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包括生猪、菜牛、菜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不征收屠宰税; 个体屠商在市场售肉时,征收营业税。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只就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农民个人将应税牲畜屠宰后向国家交售白条肉,缴纳屠宰税,收购环节不征产品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 屠宰税Slaughter Tax就规定的几种牲畜的屠宰行为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属行为课税。 屠宰税依照税法规定,屠宰几种牲畜时屠宰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一种税。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是否开征这一税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但若开征,则应按国家关于屠宰税的统一规定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宰杀应税牲畜的单位或个人是屠宰税的纳税人。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被屠宰的猪、羊、菜牛、马、驴、骡和骆驼等家畜。各地开征屠宰税是按头计征的,税收标准各地不统一。税法规定,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免税,部分自养自食的牧畜免税。 屠宰税对税法规定的以猪、羊、菜牛三种牲畜为主,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纳税人一般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食堂及所属农牧场、饲养场,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农民以及城镇居民、外侨等。屠宰税原则上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依率计征,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头定额征收,并有免税规定。 屠宰税 屠宰税指我国对规定的几种牲畜的屠宰行为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属行为课税范围。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猪、羊、菜牛的,要依法缴纳屠宰税。对牛、驴、马、骡、骆驼等五种牲畜,如因老弱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是否征收,由省、市、自治区政府自行确定。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1993年税制改革中,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决定开征与否和征多征少。 ☚ 土地增值税 筵席税 ☛ 屠宰税 屠宰税我国对规定的几种牲畜的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属行为课税范围。 ☚ 车船使用税 筵席税 ☛ 屠宰税 屠宰税国家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2月我国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屠宰猪、羊、菜牛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屠宰的耕牛、马、驴、骡、骆驼等五种大牲畜。1973年税制改革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屠宰牲畜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屠宰税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 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按标准重量计征。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为了简化征收手续,有些省、市、自治区改按头定额征收。1985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改进屠宰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对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又作了新的改进。凡经营生猪 (包括菜牛、菜羊) 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屠宰税的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 渔业税 集市交易税 ☛ 屠宰税 屠宰税对屠宰猪、菜牛、菜羊等3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 《屠宰税暂行条例》。耕牛、马、骡、驴、骆驼等牲畜均属役畜,为了有利于农业耕作和运输,规定属于保护禁宰之列。但役畜中老、弱、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应照章征收屠宰税。屠宰税原为定率征收。现行屠宰税一般以应税牲畜头 (匹) 为单位,实行定额征收。 ☚ 牲畜交易税 车船使用税 ☛ 屠宰税tax on slaughtering anima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