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属人主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属人主义早期日耳曼法适用的一个原则。即指全体部族成员不论居住何地,都适用本部族的法律,而外族人不受本部族法律的保护。这一原则起源于原始公社时期的氏族制度。氏族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居民,而国家则是按地域划分居民,所以氏族的法必然是认人不认地,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不适用。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完成,领主势力得到巩固,他们逐渐摆脱加洛林王朝政权的控制,在自己领地上独立行使统治权,并建立自己的法庭来审判领地内的农奴,在这类法庭中对所有农奴都适用同一种法律,而不问其原来属于什么部族,这样,日耳曼法中的属人主义遂被属地主义所代替。 属人主义又称“属人原则”。“国籍管辖原则”。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犯了罪,不论其犯罪行为在何地实施,也不论犯罪结果发生于何地,均适用本国刑法。解决刑法地域效力的一个原则。属人主义弥补了属地主义对境外的本国人犯罪不能管辖的不足,但也有其缺点,一是对在本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犯罪,不能适用本国刑法。二是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无法管辖。三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无一例外地适用本国刑法。可能损害他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而且实际上也难以做到。因此各国刑事立法,更多的是将属人主义作为属地主义的补充来规定。中国刑法就属于这种情况。参见“刑法对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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