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 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规定上海为中华民国特别行政区域,定名为上海特别市,直隶中央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其辖区暂以原上海、宝山两县所属之淞沪地区及将要收回之租界为限。 设市长1人,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3年。下设财政、工务、公安、卫生、公用、教育、土地、农工商、公益等九局及一个秘书处。同年7月,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由张定璠任市长。9月,裁去公益局。 次年8月,依特别市组织法进行改组,农工商局改称为社会局,并增设港务局。1930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市组织法,改称上海市,直隶行政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