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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居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居作

中国古代称罪犯在一定场所和期限内罚役为居作。《唐律疏议》引《狱官令》:“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唐代的徒刑是既禁其人,又役其身,拘禁与劳役结合的刑罚。居作的期限,与刑期一致。流刑犯实际上也配居作,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改成一律为一年。太宗即位将免死罪断趾法废除,改为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唐律疏议》注、疏谓居作三年。

居作

也称“居役”、“罚作”、“输作”。中国古代强制轻罪犯在配所内服劳役的刑罚。居于配所作业,故名。罚字从刀从詈,持刀而呵令服劳役,故名“罚作”。因输往他处居作,故也称“输作”。《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郑司农注:“若今时罚作矣。”秦汉之际自髡刑、完刑、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妾至罚作复作,均强制服劳役,而罚作复作则为一年至三月的轻微徒刑。卫宏 《汉旧仪》卷下:“[秦制]有罪各尽其刑……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北周后,刑徒必服劳役。隋则流罪也有居作。唐宋承袭未变。《唐律疏议·名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明律自杂死以至笞杖皆得以力役赎罪,其后又得以钱钞收赎。女犯一概不居役,准许收赎。清律亦同。

居作

居作

刑罚名。即流罪犯人在所流之地又犯流罪者,不再流配,在原所加役称居作。《明史·刑法志一》: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3流并决仗100,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仗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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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作

居作

古代刑罚名。徒刑的一种,又专指徒刑服役。因强制犯人在配所服劳役,并居住在配所,故因此得名。又称“居役”、“罚作”、“输作”等。秦汉居作刑称“罚作”、“复作”。《汉旧仪》:“秦制: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二者属同一刑等。因输往他处居作,称为输作,汉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等服役名称。隋、唐以后徒刑、流刑皆罚居作,女犯及有特殊情况的男犯可代以赎刑或加杖以免。《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 明、清女犯一概不居役,准用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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