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共和国宪法1986年11月19日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87年1月7日正式生效。共11部分202条。主要内容:尼加拉瓜是自由、主权、独立和统一的国家,是民主、参与制、代议制的共和国。政治多元化、混合经济、不结盟、独立、主权和民族自决、捍卫自主权、保卫和平和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是尼加拉瓜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选举四权。立法权由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选举权由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其他从属的选举机构行使。最高选举委员会由5名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组成,由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总统提名,选举产生,任期6年。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思想意识、宗教信仰、迁徒、劳动、休息和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全国代表大会可以应总统或1/3代表的要求部分修改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