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人口及其构成
就业人口是指在业人口。指在适龄劳动人口中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或经营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那一部分人口。
在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在业人口的重要标准有两种: 一是适龄劳动者从事一定的对社会有效益的、合法的劳动; 二是从事有劳动报酬或有经营收入的劳动。有些活动对个人有收入,对社会来说是非法的,如地下包工、非法出版和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能视为在业。有些劳动对社会有益并合法,但无收入,如社会义务劳动、家务劳动等,也不能视为在业。有些人有收入,但不是劳动收入,如社会救济、利息收入等,也不能视为在业。
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规定: 凡是在调查时或在调查前后一定时间内,有工作并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均应列为在业人口。我国的就业方针是: 在国家统筹规划和统一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凡是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自谋职业的个体所有制就业的人口,都应视为在业人口。不论是固定工、临时工、或轮换工,都应视为在业人口。农村凡是由生产队确定为整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的,都算作在业人口。在校学生在农忙时参加生产劳动,不算在业人口。
就业人口构成是就业人口在各种所有制、各种生产部门和各种职业中的分配比例。就业人口构成和经济结构是相互联系的,后者决定前者。就业人口构成变化的趋势是: 物质生产领域就业人口的比重下降,非物质生产领域就业人口的比重上升; 在物质生产领域内部,农业就业人口比重逐渐下降,非农业就业人口比重不断上升。
就业人口的部门 (行业) 构成说明就业人口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分配比例,它是反映国民经济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规定,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的同一性将国民经济分为15个大类,62个中类,222个小类。15个大类如下:
❶农、牧、林、渔业;
❷矿业及木材采运业;
❸电力、煤气、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❹制造业;
❺地质勘探和普查业;
❻建筑业;
❼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❽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❾住宅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
❿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11)教育、文化艺术事业;(12)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13)金融、保险业;(14)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15)其它行业。
职业构成说明全部就业人口中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口的比例,如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的数量及其所占比重。职业是以就业人口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准进行划分的。第三次人口普查职业分类为8个大类,64个中类,301个小类。8个大类是:
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❷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❸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❹商业工作人员;
❺服务性工作人员;
❻农林牧渔劳动者;
❼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❽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