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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程序及其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共13条。
规定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我国境内外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可向经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还就委托律师的手续、文件、律师提供的服务,委托合同及其委托律师代理的费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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