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集体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和群众自己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种形式。政府允许小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在国家计划指导和许可的范围内公开招工。小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采用适当的劳动报酬形式,并提取一定数额的劳动保险福利基金,解决劳动者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等问题。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有参加单位劳动、领取劳动报酬等的权利并承担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以及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义务。 小集体对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通俗称呼。一般指由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自负盈亏的城镇所有制企业。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工厂、搬运队、修建队、饭店、合作商店、代销店等。这些企业的利润一部分以所得税的形式上缴国家,留下的除上交给主管部门一部分合作事业发展基金外,大部分作为企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的生活福利;小部分做为职工奖励金或分红,这是典型的、本来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 小集体企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1)为国营企业生产配件,提供辅助性劳动,以及为社会群体服务(饮食服务业、日用小商品生产等); (2) 由于是小型企业,投资少、收效快;(3)行业多、门类繁,劳动密集程度高,有利于扩大就业范围,安置闲散劳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