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小土地出租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小土地出租者small land lessor拥有少量土地,不能自行耕种而将土地出租的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土地改革时,对于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以地主论,其出租土地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的,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土地确系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或鳏、寡、孤、残疾人等依靠该土地为生的,虽超过200%亦得酌情予以照顾。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缩小打击面,早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小土地出租者中国在解放初期土地改革中对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的称谓。在土改中,对小土地出租者,实行妥善照顾的政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小土地出租者每人平均所占有的土地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的,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果超过部分是靠本人劳动所得购买,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籍以为生者,也得酌情照顾。这样做,有利于孤立地主阶级,缩小打击面,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小土地出租者在中国解放初期进行土地改革时,对于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对小土地出租者实行妥善照顾的政策。他们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200%的,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的,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土地是以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或系鳏、寡、孤、残废人等依靠该土地为生的,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200%,也酌情予以照顾。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有利于缩小打击面,更加孤立地主阶级,有利于土改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小土地出租者 小土地出租者我国土地改革时在农村中划分的一种阶级成分。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应依其职业决定其成分,或称为小土地出租者。” ☚ 半封建富农 农民 ☛ 小土地出租者 小土地出租者我国土地改革时在农村中划分的一种阶级成分。指拥有少量土地,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不能自行耕种而将土地出租的人。 ☚ 土地公有制 土地入股与分红 ☛ 小土地出租者small landleas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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