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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封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封弥

科举时代为防止考试舞弊,将试卷中的姓名,籍贯等用纸糊封,编号并加钤印,称为“封弥”。此法始于唐武后时,至宋代景德年间已成定制,沿用到清末科举废除之时。《宋史·选举志一》:“景德四年,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及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

古代名物 > 教育類 > 科舉部 > 制度、活動(附) > 封彌
封彌  fēngmí

亦稱“彌封”、“糊名”。科舉考試時爲防止舞弊,將試卷糊封姓名,另編字號。其法始於宋真宗景德四年陳彭年所訂考校進士條式,至清末廢科舉前一直沿用。《宋史·選舉志一》:“凡策士……試卷,内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别以字號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宋·歐陽修《科舉議》:“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爲一,而惟才是擇,又糊名謄録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爲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厚薄於其間……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清·顧炎武《日知録·糊名》:“國家設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則專以防姦爲主,如彌封、謄録一切之制是也。”

封弥

考试用语。科举考试时代又作“弥封”,亦称“糊名”。科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唐代命应试者在试卷上自糊姓名。北宋淳化三年(992)殿试,初行“糊名考校法”。咸平二年(999)礼部试,选派官员专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1033),诸州解试,亦令封弥。景祐四年(1037),又令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实行封弥法。从此,各级考试均在应试者纳卷后,普遍密封卷头,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送誊录所抄成副本,据以考校定等。初考官考校试卷后,亦密封所定等级,再送复考官。后历代各级考试多沿用之,且均设有专官管理封弥事。民国时期亦行用,称弥封,曾前后颁布《考试条例施行细则》、《典试规程》。现通称密封。

封弥

封弥

又称“弥封”、“糊名”,科举考试中防止考官作弊的一种方法。即先由封弥官将试卷上应举者的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代之以字号,再交考试官评定等第,以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糊名之法始于唐代的吏部铨试。武则天时,“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第”。宋太宗淳化三年 (992年),在殿试中始实行糊名考校,此后很快从殿试普遍实行于省试、解试,成为一套完备的封弥制度。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亲试进士条制》规定: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然后交考试官评定等第,最后始取乡贯状号合之,上报皇帝,唱名赐第。所用字号,北宋时于 《玉篇》中取字为号,南宋时则于《千字文》中取三字凑成一号。此制为元、明、清诸代所沿用,惟改称封弥为弥封。如明、清乡、会试时,应举者答卷毕,先由弥封官将原卷(墨卷)卷面反转折叠封藏其姓名等,用《千字文》编排“红号”,交由誊录所用红笔抄写成副本(朱卷),再送交考官评阅。待确定等第后,按取中朱卷的红号调取墨卷,拆封填榜。明、清时殿试亦弥封,但不誊录。

☚ 行卷   糊名 ☛

封弥

科举考试防弊方法之一,即弥封,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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