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背信用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亦称“从属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大都是中间商对实际供货人使用的一种信用证。当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有关银行以原信用证为基础,重新开立另外一个条件基本相同的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这个重开的信用证叫做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均为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时所使用,但两者有区别:可转让信用证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转让给第三者,即根据受益人请求所开立的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联系。对背信用证不经原信用证开让行和进口方同意即可开出;但必须按原信用证要求开出,以便中间商在原证规定的期限更换支票,利用实际供货商交来的单据,获得原证所规定的付款。对背信用证开出后原信用证仍然有权;原信用证开证行和进口方对对背信用证不负责任;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利用原信用证直接装货,装货事宜仍须由原信用证受益人办理。 ☚ 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 对等交换技术 ☛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亦称“从属信用证”。 出口商(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有关银行以该证为依据,另外开立一份条件基本相同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均为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时所使用。新证与原证的不同点是: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开证申请人是原受益人;金额单价减少;有效期缩短;如中间商不愿露出实际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托运人作成中立人名称的提单。供货人收到对背信用证,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第二开证行,由出口商(即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出原来发票,将单据寄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对背信用证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作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拟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表面上与可转让信用证比较相似,但实际上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对背信用证的本质,是以原证为基础、以原受益人为开证人,并由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为开证行的向另一受益人开出的新信用证。新证开立时,原证仍然有效,由开立对背信用证的银行代原受益人保管。但是,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与新受益人之间结成的是一笔完全新的单独的业务关系,由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对新受益人负责付款,新受益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是对背信用证。信用证表面也不注明是对背信用证,只是中间的一环,即原受益人以及新开证银行了解这一事实。原证开证行、原进口商和新受益人可能都不了解并不理会这对背开证。原证开证银行和原进口商与新证无关,新受益人与原证也不发生关系。相反,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虽然也是受益人主动要求通知行办理的,但必须首先由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其可能转让性质,而且由原开证行而不是办理转让手续的通知行对新受益人 (即第二受益人)负责付款。开立对背信用证一般是中间商在转售他人的货物,或办理转口货物时,因两地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谋求解决付款问题的一种办法。 对背信用证亦称 “从属信用证”。出口商 (中间商) 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有关银行以该证为依据,另外开立一份条件基本相同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均为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时所使用。新证与原证不同点是: 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 开证申请人是原受益人; 金额单价减少; 有效期缩短; 如中间商不愿露出实际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托运人作成中立人名称的提单。供货人收到对背信用证,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第二开证行,由出口商(即中间商) 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出原来发票,将单据寄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亦称“从属信用证”。出口商(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有关银行以该证为依据,另外开立一份条件基本相同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信用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均为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时所使用。新证与原证不同点是: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开证申请人是原受益人;金额单价减少;有效期缩短;如中间商不愿露出实际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托运人作成中立人名称的提单。供货人收到对背信用证,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第二开证行,由出口商(即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出原来发票,将单据寄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 旅行信用证 从属信用证 ☛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见“信用证种类”。 ☚ 循环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为基础,请求银行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开立的与国外来证内容相同的信用证。它与可转让信用证都是为国际贸易的中间商提供便利。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不同是,可转让信用证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转让给第三者,即根据受益人请求所开换的新证,与原证也有直接联系。对背信用证则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 ☚ 不可转让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出口方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在原信用证基础上,另开一张内容相近的新信用证给第三者。这种信用证多为中间商所使用,第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个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 对开信用证 综合信用证 ☛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作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新证即为对背信用证。在进口商开出的是不可转让信用证时,中间商虽然不能转让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他的往来银行开立对背信用证来做成交易。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在业务处理及作用方面基本一致,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对背信用证不经原信用证开证行和进口方同意即可开出;新证开立时,原证仍然有效,新证与原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原证开证行和原进口商与新证无关,新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原信用证直接装船发货。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来开证。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交单付款,银行才愿开对背信用证,因为这能保证各方面与原证要求相符。这样银行就能保证一旦需要付款,还能收回其已付出的款项。 ☚ 承兑信用证 国际资本流动 ☛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是凭他向另一国家或地区成交后由他的客户开给他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转由当地开证银行重新开发新的信用证。出口商的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或主信用证。除了商业发票及汇票外,对背信用证所规定有关货运单据的条款,应与原信用证所规定的完全相符。对背信用证亦称平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或支援信用证。一般在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办理转口货物或两国两地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用此证方式来解决。 ☚ 对开信用证 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 ☛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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