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异议又称“管辖权的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认为自己对于某一具体案件享有管辖权,或者都没有管辖权时而发生的纠纷。即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认为某一行政案件应由自己审判或者不应由自己审判。管辖权的争议主要是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它是产生指定管辖的因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解决管辖权争议的途径有两种: ❶争议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❷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法院管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是指对争议的双方均有指导、监督关系的上级人民法院,并非争议双方各自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争议的及时解决,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时享有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