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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

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

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活动及其行为实施的管理。主要是对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和内容的管理。各国对证券发行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证券发行注册实现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所有公开的证券发行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注册,提供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大多数国家实行证券发行双重注册制度,即证券发行公司既要在主管金融市场活动的金融管理机关注册,也要在证券将上市的那家证券交易所注册。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所有经营全国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批准后,还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会员注册。
申请发行注册的证券发行公司需填写“证券注册申报书”,呈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注册批准与否采取通知或自动生效两种形式。通知形式即由主管机关主动通知申请人其注册是否被批准; 自动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内如主管机关不提出异议,则期满自动生效。
一般情况下,证券发行注册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发行说明书,对公司情况做一般介绍,包括发行目的、发行条件、公司近5年的资产负债总额及其变化、产品销售额及其变化趋势、盈利和分红水平、公司股份总额和结构、公司股东权益、公司产品介绍、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等。第二部分是公司财务的详细报表和统计,包括:
❶注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❷申请上市发行证券的票面价格、期限、预计收益等情况以及该证券和发行公司其他证券的关系。
❸公司经营管理报告。第三部分为证明材料,由发行者、证券及包括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和原始凭证组成。
根据各国的证券法,如果主管机关在审查“证券注册申报书”的过程中发现有与事实不符、漏报、缺报、含糊等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需要求其进行修正、澄清或就有关问题做必要的补充;如经修改后的“证券注册申报书”仍不符合要求,注册主管机关有权取消申请公司的注册资格。如果证券发行者在注册申报书中有意谎报、漏报本公司的情况,并蒙骗注册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主管机关及证券购买者有权提起诉讼,对有关当事人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关于中国证券发行的管理,目前,虽然还没有统一的证券法,但是,已经初步建立了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同时,一些地区已经颁布了关于证券发行的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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