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捐赠物资的监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捐赠物资的监管捐赠物资是指境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华侨、港澳台胞,以及外商在经贸活动中无偿赠送给我境内政府机关、企业的物资和礼品。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利用自愿捐款或向我国提供无偿经济技术援助项目,或利用正常预算技术合作资金同我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多边与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等项目进口的物资,接受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凭经贸部所属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核发的报关证明及有关国际组织给海关的证明信和《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海关凭以查验免税放行。除联合国有关组织以外,其它方面的捐赠物资报关照此办理,并应提供有关捐赠人的证明信。对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正常预算和所属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对口管理。如属医疗卫生方面的,接受单位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卫生合作活动物资、资料报关证明”和报关单报关。对联合国粮农组织向我国援助的粮食、食品、设备的报关,由农牧渔业部办理。对华侨、港澳台胞捐赠给国内机关、企业每批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物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广东、福建两省侨办可批2万元以下的捐赠)负责审批。超出这个数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对此类捐赠中属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中的电视机、汽车等20种商品及其关键件,应凭许可证报关进口。除应征商品以外,应凭有关批件报关进口,但其中属专营专卖(如烟草)的应同时交验主管机关批件。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如直接捐赠用于工农业生产、教育、科研和公益福利事业者,可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非属上述受限制20种商品的,如用于生产后出售或直接变价、增值的,应照章征税,其余的可免税进口。国家机关不能接受捐赠物资。如捐赠后无偿转给当地生产、公益福利、教育科研单位者,应在批件中注明。对在正常经贸往来中,外商给国内对口单位赠送物资,应凭厅局级以上主管机关批件报关纳税,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由接受单位凭许可证报关纳税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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