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劳务合同
按照当事人和项目所在地签订的合同。在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过程中,我国拥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对外中标或受委托承包工程或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之后,涉及派遣劳务人员时,通常还要同国内其他企业签订内部经济合同,委托这些企业派遣一定数额的劳务人员出国。这里的对外提供劳务合同,是指对外承包公司同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由乙方提供约定的劳务人员,交由甲方组织实施对外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项目,而由甲方付给乙方人员相应报酬的协议。这种对外提供劳务合同,是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这种合同在主体上不具有涉外因素,属于国内经济合同,由我国《经济合同法》来调整。
我国对外提供劳务合同主要有: (1) 我国企业向国外建设项目的外国业主或承包商提供劳务而与之签订的合同; (2) 我国企业向在我国建设项目的外国业主承包商提供劳务而与之签订的合同; (3) 我国国内企业向在国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项目的我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供劳务而与之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