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为了支持对外承包事业的发展,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国承包工程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发放出国承包工程项目周转金贷款和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以及带动设备出口贷款。 一、项目周转金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了承包国外工程,需要派出人员和在国内备料支用人民币,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此项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应根据年度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项目周转金年度贷款计划,报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年度贷款指标。并凭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和贷款申请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贷款,经审查核定后,于一个月内与开户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为承建项目建成移交对方后半年。在贷款期限内,应全部还清贷款本息。贷款利率为月息4.8‰,按季计收。 二、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使用财政部借给的外汇额度周转金,如自有资金不足支付时,可申请此项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经贸部分配外汇额度周转金的通知,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人民币配套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向开户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应按照经贸部分配外汇额度周转金通知规定的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在偿还外汇额度时,同时还清人民币配套贷款。其利率为月息4.8‰;按季计收。 三、带动设备出口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自有资金不足支付设备价款时,可以申请此项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应在对外洽谈前,向建设银行总行提供意向性协议和有关资料,邀请建设银行总行参加对外洽谈活动,并报经贸部审查转报国务院专案批准,持批准文件和对外洽谈记录、协议、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贷款。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向开户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此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期限长短及国外利率情况实行浮动利率,一般按下列利率计算: 1~3年(含3年)月息4.8‰; 3~5年(含5年)月息5.4‰; 5年以上利率另行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