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外出军人严重违纪的处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外出军人严重违纪的处理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规定,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军风军纪的纠察。纠察中发现军人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1)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3)参与赌博的。(4)偷窃、骗取、抢夺、抢劫财物的。(5)私带武器、弹药或者重要装备、物资的。 (6)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7)猥亵、调戏妇女或者有其它流氓行为的。(8)携带、观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 (9)嫖娼、卖淫或者男女姘居的。(10)走私、贩毒、吸毒的。(11)私自变卖军队装备、物资和军服、服饰的。 (12)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的。 (13)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者造谣惑众的。(14)污辱、谩骂、殴打纠察执勤人员的。 (15)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态度蛮横,不服从纠察的。 (16)其它严重违纪的。发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扭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窃、抢劫的财物,以及私自变卖的军队装备、物资等,应当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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