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息支付的专门处理办法通常,一家常设机构向其总部支付的利息在纳税时是不能扣除的。但是,对那些在国际范围内通过分支机构进行营业的各家银行来说,如果这些分支机构日常的业务就是借进和借出货币,那么,如果采取通常的对利息的处理办法,就将被认为是不公正的。由于货币具有可灵活调度的性质,银行业中通常的做法是,一家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吸收的存款可以被同一银行中的另一分支机构或是被总部借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独立 (参看Arm's length条) 原则,吸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应向借出这些存款的分支机构或总部收取利息。大多数国家对银行内部支付的利息是允许扣除的,特别是对这种情况,即:同一银行中的一些单位的资金被某一分支机构调用并支付利息,而这些被调用的资金可追溯查明,是由这家银行之外的人提供的(是对利息支付的专门处理办法)。由于银行从许多客户那里吸收存款,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追溯是不可能的,但是将某些交易集合成一组来处理的方法可以收到同样的效果。 美国采取的分支机构帐面美元处理办法与上述处理方法稍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