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的征税对农业征收的直接税,可以大体划分为所得税和土地税。土地税一般指对土地种值产品所征的税(包括实物和货币),或指按土地本身的大小、肥瘠或价额所征的税。对农业所得征税是农业地区征税的一种“现代化”方式。相对而言,对土地征税则是一种古老的方式 (虽然某些国家至今仍沿用不衰,例如东欧各国和发展中国家),古代的土地统治者都是要分享一份农产品的。 农业所得和其它所得是汇总征收所得税,还是按照农业净所得单独征收 (计算农业净所得应尽可能以农户的帐证为依据),取决于所在国是否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由于缺少正规会计纪录或帐证不全,计算农业应税所得可采用多种方法。某些国家税制规定,税务当局可采用“最佳判定法”(参见Best jndgement assessment 条)来尽可能近似地估定真实净所得,例如印度即如此;其它国家税制有的规定可有“斟酌核定法 (Discretionary assessment)”,例如瑞典; 有的规定可用 “非正规程序核税法 (Assessment ex officio)”,例如巴西;有的规定可用“官方径行决定法(Taxation d’office)”,例如法国。还有的规定可用“估定所得法”(称为Tachshiv,参看此条),例如以色列。这些方法都是为了得到估计核定的应税所得额,而且不只限于估定农业应税所得,也可用于其它所得。 有时,上述的“估定所得(Estimate income)”也可被称为“协议所得(Agreed income,法文为Impot a forfait)”或“潜在所得 (Potemtial income)” 由于“估定所得”一般均以推断为依据,故通常也称为“推断所得”,以此种方法确定应税所得即称为“推断所得法”。对 “估定所得” 所征的税因而也被称为“推断所得税”。按估定所得征税是具有独特性质的,有些国家有时以此来代替所得税,就更说明这已是一种不同于所得税的税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