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农经济rich peasant economy自己参加劳动,并在相当程度上依靠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种商业性农业经营方式,是近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式之一。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有的自有一部分土地,另租人一部分土地,也有全部土地都是租人的。全靠租地经营或以租地经营为主的富农,称为“佃富农”。它比自耕富农的资本主义性质更明显一些。关于划分富农的标准,土地革命时期规定,除自己劳动外,其剥削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15%即为富农。1950年改为25%以上。凡经常雇用两个长工(120天零工折合一名长工),或有其他剥削,且相当于雇用两名长工以上者,一般可算为富农。 富农经济萌发于清代前期。当时,农业生产、城乡经济以及商品货币关系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土地租佃和劳力雇佣中的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定额租制、押租制和永佃制在一些地区更加普遍,小农经济有所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中依稀出现了富裕农户的雇工经营,这是富农经济的雏型。 鸦片战争后,商业性农业进一步扩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走向解体,农民两极分化加剧,富农经济有所增长。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富农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当时富农约占农户总数的6~8%,占有和经营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的20%。此后,由于全国性的农业恐慌和日益残酷的捐税剥削,富农经济明显衰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5%,占全国耕地的10~15%。各地富农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通商口岸附近、铁路交通沿线地区,以及某些经济作物区和农业新垦区,富农经济相对发达,其他地区富农经济发展微弱。 富农占有的土地普遍较好,生产工具较齐全,劳力和流动资金较充裕,耕作经验较丰富,有条件从事某种程度的商品性生产,农产品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营效益,通常均高于其他个体农民。富农经济有着一般小农经济所缺乏的优越性。但是,富农经济在中国农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不少富农还出租一部分土地,兼放高利贷,经管公堂,带有封建或半封建剥削性质,因而不同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富农经济。中国富农的经营规模也比较小,所雇用工,南方多为1~2人,北方为2~3人。经营面积,长江及其以南地区多为20~30亩,黄淮流域为30~50亩,察绥、内蒙古和东北为50~200亩。同时,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地租剥削异常苛重,地租几乎是佃农剩余劳动的唯一形式。在农业经营中,地租通常比利润更丰厚和稳妥,从而阻塞了富裕佃农发展为租地农场主的道路,又刺激某些经济条件上升的富裕自耕农向出租地主转化。通常,富农出租土地的数量和比重,与其土地占有量成正比。这是中国富农经济不能得以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富农经济rich peasant economy农村中占有较多生产资料的农民、自己参加劳动, 同时依靠雇佣劳动经营农业的经济形式, 是资本主义不发达条件下的农业资本主义经济。富农一般占有土地(有的占有一部分土地, 租入一部分土地; 也有的全部租入土地);有较充足的生产工具和流动资本。受他们雇佣的多为完全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农, 也有靠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贫农。还有经济地位低下的中农也经常受雇于富农。中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3年规定,剥削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15%的为富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把剥削量改定为25%,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0%。 产生、发展和消灭 在中国, 富农经济主要循着两条道路发展起来:一是少数富裕农民实行雇工经营。明代中叶已有这种经营形式的萌芽。二是地主制经济的转变。清代前期在一部分经营地主经济中已形成比较自由的雇佣关系, 但发展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富农经济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阻碍,在全国农业经济中不占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改革前, 富农仅占农村人口的5%左右,占有土地仅为全部土地的15%左右。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政策是没收一切土地, 重新分配。这样, 地主与富农同样被打击。部分地区纠正了这个错误。如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从而保护了富农。由于富农一般地在农民群众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可能参加一份力量。因此,在抗日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强调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在土地改革中, 为了孤立地主, 保护中农, 采取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 只征收其一定数量的出租土地, 对其他土地和财产则予以保护。农业合作化运动大发展以后, 中国共产党开始实行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消灭富农经济的办法是使他们及其财产加入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来,入社股金不分红,把他们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变为集体所有, 他们凭劳动取得报酬。1955年农业合作化完成,富农经济即不再存在。 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国, 富农经济比较强大。革命后到1918年, 2/3的富农被剥夺, 富农经济被削弱,但随后又有相当的发展。1927年苏联富农经济生产的粮食为6亿普特以上,其中商品粮约为1.3亿普特; 而当时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只生产粮食8 000万普特,其中商品粮约3 500万普特。由于富农从事反对苏维埃政权、农业集体化的活动, 苏联政府授权各地方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富农作斗争。例如, 当富农拒绝按固定价格出售粮食给国家时,依法没收其所有剩余粮食。到了1928年底, 由于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已有充分的发展, 苏联立即从限制富农经济的政策急剧地转向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 即在法律上使富农失去土地和停止雇工, 允许农民把富农所有的耕畜、机器和其他农具没收, 转交给集体农庄。随着富农财产被剥夺, 富农经济也不复存在。 主要类型和特点 剥削雇农剩余劳动是富农经济的主要剥削形式。此外尚有一些其他类型, 如除了自耕和雇人耕种外,有的还出租土地, 收取地租(出租土地数额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者, 为半地主式富农);有的还兼营工商业(这类经营者为富农兼工商业者)。富农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比地主经济有较高的商品率和劳动生产率,从而较为有利于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有封建性质。其主要表现是: 经常对雇农实行封建性的剥削(如雇工的工资很低,劳动时间很长, 经常无偿为雇主家庭服各种劳役, 雇工与雇主的身份不平等);一般还以出租土地, 收取封建地租作为其补充经济形式。中国在完成土地改革前, 各地兼营土地出租的富农,占全部富农户的1/3直至100%不等。 ❸大都兼放高利贷并与商业资本相结合, 对农民进行重利盘剥。 富农经济 033 富农经济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清代前期已有富农出现。鸦片战争后,随着农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富农经济有所增长。20世纪初期,富农约占全国总农户的6%,经营土地占总耕地的18%左右,其中以华北和东北较多。此后,富农经济明显衰退。中国富农分两类,旧式富农和新式富农。旧式富农是旧中国富农经济的主要经营方式。它们占有土地,自己参加劳动,直接从事农业经营,经常雇用一个或几个雇工,一般还出租一部分土地或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因此,亦称半地主式富农。新式富农,即农业资本家或租地农场主。20世纪初,在经济作物区和大城市附近,出现一些完全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济。它们租种土地,雇佣工人耕种,亲自参加经营。旧中国新式富农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多使用手工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中,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有区别地逐步吸收富农加入合作社,富农经济消失。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内和全国土地改革后,还产生了少数新富农,农业合作化后,它们同旧富农一起,被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 依附农民 自耕农 ☛ 富农经济 富农经济近代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形式。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也有部分或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雇佣劳动为其经济收入的一部或大部。富农经济萌发于封建社会晚期。鸦片战争后,随着商业性农业的扩大和农民两极分化的加剧而有所增长。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有较大程度的发展。据有关资料,当时富农经营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的五分之一,此后日趋衰退。建国前夕,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5%,占全国耕地的10—15%。一般来说富农有较充裕的劳力、耕畜、农具、肥料、种子和流动资金,经营规模亦较一般自耕农和佃农为大,土地产量和劳动生产率较高,并有较多的产品出卖,有一定比例的盈余和积累,其生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扩大的商品生产。但是,这种经济, 在总体上,没有得到较大发展,且经营者以旧式富农为主,不少富农兼行土地出租、放高利贷。 ☚ 经营地主 自耕农 ☛ 富农经济 富农经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形式。富农一般占有较多土地,除自己经营的外,出租一部分土地; 少数富农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 自己参加劳动; 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富农经济是随着商业性农业的扩大和农民两极分化的加剧而产生发展的。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富农经营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1/5。后来有所衰退。1949年前后,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5%,占全国耕地的10—15%。富农有较多的土地和劳动力,较充裕的生产资料和资金,经营规模较大,所种作物的单产量和劳动生产率较高。有较多的产品出卖,有一定比例的盈余和积累,是一种扩大的商品生产。多数富农出租土地,放高利贷,兼营商业。租入土地、雇工经营为特点的富农,为佃富农。不出租土地、不放高利贷、雇工经营商品作物、自己不参加主要劳动的,为新式富农。 ☚ 自耕农 田业公会 ☛ 000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