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家事审判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家事审判法日;1947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关于婚姻和家庭要求以个人的尊严和男女两性的本质平等为基本,与此同时,民法的亲属编和继承编据此又进行了全面修改。家事审判法是为适当处理这种新的有关亲属、继承案件的程序法,于昭和22年(1947年)制定,第二年实施。本法律全部由四章31条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判、第三章调解、第四章罚则。审判家事案件的审判官可以使参与员到场,并且听取其意见,但在家庭法院认为适当时,也可以仅由家事审判官进行审判。调解是由家事审判官和调解委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但家事法院认为适当时,也可以仅由家事审判官进行调解。这些,关于家庭生活的案件不通过诉讼来解决,是以解决家庭的矛盾预防未来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采取根本解决的善后措施为目的的。家事审判可分为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审判事项又分甲类和乙类。甲类有:禁治产(准禁治产)的宣告和撤销、不在者的财产管理、失踪宣告和撤销等;乙类有:夫妇的同居、协助、扶助、夫妇财产契约,离婚、婚姻撤销场合的财产分配,亲权者的指定和变更等。审判程序不论对甲类案件、乙类案件都适用,但调解程序对甲类案件不适用。可以成为调解对象的,除甲类案件外关于人事诉讼案件及其他关于家庭的一般案件,也包括乙类案件。这些家庭中的纠纷,比起通过诉讼分清是非,由家庭法院圆满解决更好。家事审判法规定,对于有关家庭纠纷的案件,想要提起诉讼者,首先必须向家庭法院申请调解。此外,法律还采取确保履行的制度。首先,家庭法院在权利人提出时,法院有调查审判和调解确定的义务的履行状况,可以劝告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家庭法院对以审判或调解确定的金钱支付及其他财产上的给付义务,义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命令义务人在相当期间内履行义务。义务人即使想要履行义务,但在感情上接受不了时,家庭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参见第15条之2、第25条之4)。 家事审判法日本的诉讼法规。1947年12月6日公布,1948年7月1日起施行。家事案件,包括日本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以及户籍法、生活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与人的身份有关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涉及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它们还含有伦理和道德因素的身份的特点,因此,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时,避免适用一般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抗形式的辩论主义诉讼程序。日本早在战前20年代,即开始研究起草处理家事案件纠纷的诉讼程序。于战后日本全面修改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的同时,专门制定了处理家事纠纷的特别程序。该法共4章、3l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家审判和调停的程序,不采用通常的公开法庭辩论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准用非讼案件程序。第二章:审判。规定家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家事案件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案件,如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此类案件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也不能进行调停,只能由法院审判;乙类案件,如分割继承财产等家事纠纷,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由法院审判。第三章:调停。规定调停的案件和程序。家事调停案件,包括家事审判法规定的乙类案件和当事人向地方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家庭法院调停的婚姻、收养和亲子关系等与人的基本身份有关的案件。第四章:罚则。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停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比较,有如下区别:(1)处理家事案件,从家事纠纷的特点出发,重点是进行调停。调停,由法官1名和男女调停委员各1名组成调停委员会进行。(2)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停,都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不采用通常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在家庭法院设置调查官,受法官的命令进行必要的事实调查,然后向法官书面或口头报告调查结果。(3)对家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停,都不公开进行,以利于家庭和亲属之间的和睦,并利于保护私人的隐私权。(4)家庭法院的判决与通常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调停书,为了维持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在采用强制执行手段之前,对不自动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先进行劝告或期限。发出限期履行的命令。(5)家庭法院对家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不以判决,而是以裁定的形式结案。因此,对家庭法院审判的上诉程序采用抗告形式向高等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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