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宰相子射田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宰相子射田主案 宰相子射田主案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宰相许圉师之子、奉辇直长许自然,游猎中践踏了百姓田地,田主怒而责之,许自然竟用箭射他。许圉师知道后,仅责打他一顿,未上奏。田主告到御史台,御史中丞杨德裔不受理。中书舍人袁公瑜使人改姓名上书告其事。高宗得知此事后,对大臣说:“许圉师身为宰相,其子欺凌百姓,隐瞒不奏,难道不是作威作福吗!”许圉师急忙谢罪说:“臣备位宰相,以忠直事陛下,不能使众人皆称心,故被攻讦。至于作威作福,那是手握强兵或身居重镇的人所为 ;臣为文官,奉事陛下,唯知闭门自守,怎敢自作威福!”高宗闻言怒道:“你怨恨自己无兵权吗!”许敬宗从旁说道:“为人臣如此,罪不容诛!”急令卫士将许圉师执出下狱。其年十一月,高宗下诏免其官。本案中,许自然用箭射人,触犯刑律,应受法律制裁。唐律规定:“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人犯法而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意思是:凡官员知道所管之人有犯法者而不举告,按犯法者之罪减三等惩处当告不告者;若为纠弹之官(御史等),减二等治罪。唐代五家相保,保内有人犯法,同保之家知而不举告者,知死罪不告,徒一年,知流罪不告,杖一百等。许圉师既为许自然之父,又是朝廷大臣,理当奏告其子犯法之事,而他只私下责罚并不举告,乃是触犯本律条,故被下狱免官。 ☚ 刘仁轨遇风失船案 李义府流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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