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殿作罢不出
罪名。皇宫禁地需要进行营造时,就要征召工匠进宫当差。如果他们完成工作而仍在宫内逗留,对此,唐律规定: “留在宫内,徒一年; 殿内,徒二年; 御在所者,绞”。若是没有发觉别人已经出去或者迷路的,“皆得上请”。主管人如知情不报的,“与同罪”,如是不知情者,“各减一等”( 《唐律疏议·卫禁》卷七)。若在宫中遗失兵器,“杖 一百”。宋代此罪称为 “宫殿内作罢不出”,在 “因事入宫殿辄宿” 条中,处理上与唐律同。明、清两代此罪改称为 “宫殿造作罢不出”,规定: 凡入宫干活的人,都要把姓名上报所入之处门官及守卫官,在所入门处逐个点验姓名,观形貌后放入,到申时下工,还要对照登记的姓名,看其形貌,照数点出。若有不按时出来的,明律规定为 “绞”,清代为 “绞监候”。监工、门官、守卫官等如发现人少了,就必须立即去捉拿并向上报告,倘若知情不报,则 “与犯人同罪”,如是因失职没有发觉,则“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 《明律集解附例·兵律·宫卫》 卷一三)。清代对此罪的处理与明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