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违法性论“主观违法性论”的对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关于违法性问题的一种学说。主张法律规范的首先作用是客观评价,违反这种客观评价就是违法。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维持从外部进行整顿的国家的共同生活秩序,凡是同这种客观生活秩序相矛盾的事实,就是违法。所以,凡与人类共同生活有关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评价违法的对象,因此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是否违法,而且即使动物和自然力的侵害事实,只要它与人类共同生活有关,就认为是违法并将其作为违法状态对待。这一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占据通说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