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立“审执合一”的对称。人民法院将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置,各自完成特定任务。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单独设置执行机构的问题,中国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实践中也有反复。50年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都单独设有执行组织,与民事、刑事审判庭的地位相同,负责民事执行工作。后来由于各种原因,逐步撤销了单独的执行组织,由民事审判庭负责民事执行工作,这种做法称为“审执合一”。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这种审执分立的规定,有利于改进审判和执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