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判监督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设置的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一项特殊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是为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而提起的重新审判的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进行的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并非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经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的,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参见“申诉”]。(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适用实体法上或程序法上确有错误。(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4)重新审判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5)重新审判后的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后,应当分别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辜受罚者得以平反昭雪,使有罪轻判者受到应得的惩罚,以从诉讼程序上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时所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法定形式之一。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也有权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有权检查、监督等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是审判监督的形式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以专章、专门条款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它的内容包括: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起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审理和判决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还包括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程序等等。我国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是由于这一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它所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生效判决、裁定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需要提起再审的必须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即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等。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仅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可构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而且人民检察机关据此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可据此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由案件的性质不同决定的,尤其是刑事判决,在未以法定程序改判之前,不宜中止或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否则,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损害。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司法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 原系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为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设立的 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即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不是每一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法院或检察机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提起,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在我国,按此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法定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有利于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 死刑复核程序 执行 ☛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一种特定诉讼程序。审判监督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得以依法重新处理的制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它的稳定性,非经特殊的法律程序不得轻易加以改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裁定在群众中的威信。但是如果发现错误,即使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甚至已经执行完毕,也要本着“有错必纠”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重新审判,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使有罪者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使无罪的人不致含冤受罚。审判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不受时间的限制,不仅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权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法定程序。 ☚ 第二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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