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中的10名主犯。特别检察厅于11月5日提起公诉,特别法庭于11月20日开始公开审判。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确认这两个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其犯罪活动前后达10年之久,造成的破坏和灾难极其严重。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判处罪大恶极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其他主犯分别判刑,给予法律制裁。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6名主犯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历史的判决,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使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