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律行为
亦称“要物行为”。“诺成法律行为”的对称。双方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民间借贷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交付实物这一要件,故又称为要物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诺成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法律行为的成立,除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要有实物交付行为,仅有意思表示一致,实物未交付的,该行为不成立,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期望的法律后果不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