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全文包括总则、耕地征收、耕地放领及承领、限制及罚则、附则、共5章36条。主要内容:(1)规定地主只能保留相当于中等(7则至11则规定的)水田3甲的耕地,其他等则的水田及旱田,按此标准析算,凡超过此限的耕地、共有耕地,公私共有的私有耕地、台湾国民党当局代管的耕地、祭祀公业及宗教团体的耕地、神明会及其他法人团休的耕地,均由当局征购转卖给农民;(2)征购土地的价格为当年收获量的2.5倍,当局给予地主的地价补偿中,70%为实物土地债券,30%为公营事业股票; (3)“省政府”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行实物土地债券,年利率为4%,本利合计,分10年均等偿清;(4)转卖给农民的土地价格与征购价格相同,承购土地的农民以实物或同年期的实物土地债券,分10年均等偿还当局,其每年平均负担,连同赋税,不超过收获物的37.5%,在缴清第一期地价后即可办理土地移转登记,领取土地所有权状;(5)通过台湾当局贷款,协助现耕佃农购买地主依法保留的出租耕地,使其成为自耕农。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953年1月20日台湾当局“立法院”通过,26日公布实施。全文36条,包括总则、耕地征收、耕地放领及承领、限制及罚则、附则5章。条例规定,地主可以保留其出租耕地7则至12则水田3甲,超出保留标准的耕地,包括共有耕地、公私公有的私有耕地、当局代管的耕地、祭祀公业宗教团体的耕地、神明会及其他法人团体的耕地、地主不愿保留申请当局征收的耕地,转放现耕农承领。承领地价依照各等则耕地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计算。地价补偿的实物土地债券7成及公营事业股票3成搭配发之。实物土地债券交由省政府依法发行,年利4%,本利合计10年均等偿清。其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务委托银行办理。公营事业股票为台湾四大公营公司,包括台湾农林公司、工矿公司、台纸公司及台泥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作为地价补偿费发给地主,使公营事业转为私营事业。 ☚ 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 “宝岛台湾2001年活动”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