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甘宁青回、东乡、土、撒拉、保安等族地区封建地租剥削形式之一。官僚、地主及寺院上层将一部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不论收成多少、年景好坏,按定额收租。租额各地不等,一般占年收获量的25%至50%。是实物地租的一种。
定额租
按租种土地面积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数量一般不以年成好坏为转移。定额租数量往往按分成租的最高额来确定,所以定额租数额要比分成租高。田主收租,丰年不加,灾年不减,立有租约为凭,道光、咸丰年间,一般好田一斗种收租二石,坏田收一石,当时一斗种的好田只能收割三石稻谷左右,租额高达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