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定金的交付、定金的作用等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定金合同具有合同的所有特征,同时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只有符合以下特点的定金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 (1) 为从合同。定金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由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生效条件。主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定金合同也不能有效成立。(2) 为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定金交付时起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定金的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但定金并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3) 为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未单独签订,但在主合同中有定金条款的,定金协议也视为成立。(4) 定金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