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固定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财政体制的简称。我国于1971—1973年曾实行过。主要内容是: 企事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除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关税收入,及基本建设、文教、行政、国防、对外援助、国家物资储备等支出外,全部归地方负责管理; 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由省 (市、自治区) 提出建议数,经中央核定下达; 中央核定的地方预算收支指标,收大于支的地方,按绝对数包干上缴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财政按差额包干补贴,上缴或补贴数额确定后,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 预算执行的结果,地方收入超收或支出结余,都归地方留用,短收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