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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修地方志的一种方式,相对于“私修”而言。由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主持,组织专门的修志机构,给以经费修志。始于隋唐。能集中人力和资料,经费易筹,成书较快;但修志事权由官员控制,记载史实、臧否人物,往往受到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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