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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官处理刑事案件的审限办法。《宋史·刑法志一》; “刑部分4按,大辟居其一,月复大辟不下200数,而详复官才1人。明道二年 (公元1033年) 令4按分复大辟,有能驳正死罪5人以上,岁满改官。法直官与详复官分详天下旬奏,狱有重辟,狱官毋预燕游迎送。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30日,小事第减10日。审刑院详议又各减半。其不待期满而断者,谓之 ‘急按’。凡集断急按,法官与议者并书姓名,议刑有失,则皆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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