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榷酤法
宋代对酒实行国家专卖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下七》: “酒: 宋榷酤之法: 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五代汉初,犯私曲者并弃市; 周,至5斤者,死。建隆二年(公元961年) 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15斤,以私酒入城至3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 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20斤,乡闾30斤,弃市; 民持私酒入京城50里。西京及诸州城20里者,至5斗处死; 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1石,弃市。乾德四年 (公元966年) 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 凡至城郭50斤以上,乡闾100斤以上,私酒入禁地2石3石以上,至有官署处4石5石以上者,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