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领导小组
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加强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充实和加强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及安置任务较大的县(市)先后成立了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3年7月,军队中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后,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5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又规定,本着精简的原则和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机构。省、地两级原则上分别在省、地安置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县(市、区)应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居住点,设立基层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接收、安置、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