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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决算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执行。同时,对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决算的编制方式、支出预算安排的根据、预算的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的行为规范、预算的审计监督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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