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6条。若干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具体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16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依法讨论的4个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的范围等。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 00001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