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最早设立的带有同业互保性质的早期存款保险制度。1929年美国纽约州议会通过了建立安全基金制度的法令,规定任何银行申请新的营业执照,或是原执照展期,都必须将其资本的5‰上缴基金委员会,上缴基金为期6年,直到相当于该行资本的3%为止。此项基金被用来援助清偿能力不足的银行,以补偿破产银行债权人的损失,并保护社会免受银行倒闭的影响。这一制度是1934年开始运行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前身。
安全基金制度safety fund system
美国纽约州最早设立的带有同业互保性质的早期存款保险制度。1929年美国纽约州议会通过了建立安全基金制度的法令,规定任何银行申请新的营业执照,或是原执照展期,都必须将其资本的5‰上缴基金委员会,上缴基金为期6年,直到相当于该行资本的3%为止。此项基金被用来援助清偿能力不足的银行,以补偿破产银行债权人的损失,并保护社会免受银行倒闭的影响。这一制度是1934年开始运行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