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6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共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制定。是对中国婚姻法的某些变通、补充和强调。如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可以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 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