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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学绩试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学绩试验条例

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5年10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规定各省设省试,各道设道试。省试及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试每四年举行一次,凡该行政区域内俊士、其他相当资格人员及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均得与试,考试及格者取充选士。道试及京兆属县试每两年举行一次,凡该道内中学校或与中学同等学校毕业生及有相当资格者均得与试,考试及格者取充俊士。取充选士者得应文官普通考试,并得充省道公署委任待遇各掾属;取充俊士者得充各县公署委任待遇掾属。同时就各试典试人员的派充和执掌、试验科目、取充名额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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