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季秋论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季秋论囚 古代法律规定秋后判决并执行死刑的制度。秦代行刑基本上不分季节。汉代取阴阳五行之学说,将死刑限定在秋季最后一月到立春前执行。汉代名儒董仲舒从理论上阐明了这样做的道理。他说:“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受儒学影响的统治者也认为,论囚应当合乎天意,秋冬两季气候肃穆,这时行刑是顺天道肃杀之威。两汉秋冬行刑制度,是以天道附会人事,人事需顺天应时的天人相与的神权政治思想的产物,它也是竭力追求封建统治能长治久安思想的突出反映,表明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点,而且对中国封建法制以至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后世的“秋审”、“朝审”等等的出现,均与秋冬行刑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唐、宋、明各代行刑,都定在秋分后立春前。清代规定,秋审在霜降后进行,行刑在冬至前结束。但对重囚十恶之罪者的死刑,一般不受“季秋论囚”的影响,因为刑律上另有一条叫做“决不待时”的规定(然而对怀孕女子则又另当别论)。 季秋论囚中国封建法律中秋后判决重大刑事案并执行死刑的制度。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吸收先秦阴阳学派的观点,认为为政要禀承 “天意”,而“天意”是通过阴阳四时来表示: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秋冬为肃杀之意。因此王者也要春夏庆赏,秋冬罚刑。《后汉书·陈宠传》:“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从秋季最后一个月至立春以前判决、执行死刑,唐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 《旧唐书·刑法志》)。宋、元、明各代均沿唐制。清代有秋审、朝审制度,每年秋审之后,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大清律例增修汇纂大成》卷37)。但是,唐以后各代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对封建统治有直接重大危害的犯罪,则不拘此制,而是随时处死,决不待时。如唐代的 “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唐律疏议·断狱》)、明代的“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明律·刑律·断狱》)均不受时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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