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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孟德斯鸠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 Montesquieu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1716年始历任波尔多法院法官、院长。1726年放弃官场生涯,从事学术研究,并被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1728年到欧洲一些国家考察,回国后整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著述。1734年出版历史著作《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出版法学巨著《论法的精神》。在著作中猛烈攻击封建专制制度,反对神人同形论,以资产阶级的观点,全面地论述国家和法的学说,把国家的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制和专制三种,主张实行开明的君主立宪制。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说,即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使它相互平衡、相互牵制,以避免专制独裁。该学说成为法国大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他还提出地理环境决定社会制度的理论,认为国家幅员大小、气候、土壤等条件,对其民族性格、风俗、道德、法律、政治制度各个方面都有决定性影响。其主要著作还有《波斯人信札》等。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de La Brede et de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生于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1708年获得法学士学位并担任基因议会律师职务。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长,并按遗嘱获得孟德斯鸠男爵封号。1726年辞去议长职务,迁往巴黎。1728年进入法国科学院,不久开始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政治、法律制度。1730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46年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学说。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法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条件、土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宗教自由、财富,同立法者的目的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他在论述和政体的关系时,提出了君主立宪学说,在论述法和自由的关系时,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学说反对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具有重大历史进步意义,为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后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de secondat,bolon de Labrede at deMontesquieu

)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理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幼年在巴黎附近奥拉托里会学院学习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历史、文学,后回波尔多学习法律,获法学学士学位,1708年开始担任律师,1714年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伯父的孟德斯鸠男爵称号和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1721年以“波尔·马多”的化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对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腐朽统治进行了猛烈抨击,彻底揭露了统治者的昏庸无能和封建暴政。1728年开始游历欧洲许多国家,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用两年多的时间对英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对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潜心钻研,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指出罗马之所以兴盛,在于人民勇敢善战,热爱自由、风俗纯朴,设有共和制度,罗马所以衰亡,在于它的对外掠夺政策、扩大版图的政策、风俗的败坏、财产的极端不平等。1748年发表了他的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严复译《法意》),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国家法律学说。提出了法的概念及一般原理,论述了法同政体、气候、土圵 、民族精神的关系,阐明了政体、自由、特别是三权分立理论,还论述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理论。《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包括政治、经济、地理、历史、文化的百科全书式的著作。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贵族家庭。历任律师、法院院长、法兰西学院院士。1721年发表《波斯人信札》,对当时法国封建制度和教会腐朽统治进行抨击。1728年起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以罗马的历史论证了社会的兴衰取决于公民的责任心和爱自由等品德的兴衰。1748年出版的 《论法的精神》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认为世间一切事物均有法,自然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国家前适用的法,实在法或人为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国家后适用的法; 对所有人适用的法一般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律则是这种理性在个别情况下的适用;法律同政体、地理环境、自由、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均有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此外,认为地理条件决定一个民族的道德、法律和政体的特点,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思想,主张在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基础上建立君主立宪制,提出了著名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说。其学说后成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参见《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 Montesquieu

原名沙利·路易·德·塞孔达,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生于一个贵族法官家庭,后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历任波尔多省法官、法院院长、议会议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1728年被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1730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46年被选为柏林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 《波斯人信札》(1721)、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等。他以人的天赋自由平等为武器,激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及其精神支柱——天主教。从自然神论出发,探求社会发展的规律,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规律。这种规律是由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是理性的法则。他还区分了自然规律和人类生活的规律。社会生活必须要有法的约束,人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而作为一切法的基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法的精神就是根本理性的体现,就是民族精神。这是道德的总的基础,是贯穿一切的根本原则,是风俗的根源。风俗是人们比较稳定的情感、精神和行为倾向。它不仅与一个民族所处的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相联系,而且特别受到政治制度与经济条件的制约。共和政体是人民的全体掌握最高权力,其需要的是品德,靠的是道义力量;君主政体是君主依据法律掌握最高权力,需要的是荣誉;专制政体就是一个人依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实行独裁,需要的是恐怖,后两者靠的是君主的法律和独裁的手腕。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明智的法律是人们自由、平等和财产不受侵犯的保证。主张要用法的精神即理性原则精神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改变社会风俗,建立以整体利益为原则的政治道德。政治品德的核心就是爱法律、爱祖国,准备为祖国的利益牺牲自己。对祖国的爱是最高原则,可以矫正一切,教育的任务就是激发这种爱。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是根据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私人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去行动。他强调道德自由要服从政治的法律的自由,即受民法的支配,做一个人应该做的事。他的政治道德论,为18世纪法国伦理思想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给后世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蒙昧主义的斗争,留下了可贵的启示。

孟德斯鸠

法国启蒙思想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6年继承伯父男爵称号,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1721年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1726年出卖了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1728年入法兰西科学院。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Mengdesijiu,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squieu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波尔多一个贵族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的“孟德斯鸠男爵”封号,并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后来卖掉这个世袭的议长职位,专门从事著述。曾游历奥、匈、意、德、荷、英等地,考察各国的政治、法律、习俗、信仰等社会情况。他在学术上取得多方面的成就,先后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2月10日病逝于巴黎。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在世界观上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主张宗教宽容,抨击教会对异教徒和异端的残酷迫害。强调地理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气候、土壤和地域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心理、法律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对封建专制制度持批判态度,鼓吹君主立宪,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互相牵制,互相约束。他的政治哲学对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 莱布尼茨   拉美特利 ☛

孟德斯鸠

见“法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法国启蒙思想家,近代政治思想史上“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提出者。反对把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建立在神学的基础上,提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论证了历史进程不依赖于上帝的意志,而依赖于自然的原因。用自然的理论说明国家和法的起源。把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司法权独立。这三种权力各自分立而又彼此制约,保持平衡。主张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专横。他的政治思想对法国大革命和其他各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影响。参见“法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La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在哲学上,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但又认为一切物体皆有其“法”,即规律性,它们都受其规律性的支配。他试图揭示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但片面夸大地理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它决定了一个民族的道德面貌、法律性质和政体特点。参见“法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贵族出身。曾任律师、波尔多省法院院长,法兰西学院院士。其名著《论法的精神》(1748年)。持机械唯物论,认为法分自然法 ——即理性;实在法 ——即理性在各国的具体适用。法学研究的是法的精神,即法和其它有关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关系的综合。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国家目的应是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必须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对民法、刑法、国际法理论亦有重要贡献。参见“哲学”、“政治”、“文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出生于法国西南部吉伦特省主要城市波尔多附近的柏列德庄园。一生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著作,主要有 《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和 《论法的精神》 等。这些著作,系统而完整地体现了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政治法律思想、国家政体和三权分立学说等。
从理性的前提出发,孟德斯鸠把自然法的内容归结为四条:
❶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所以,人们需要的是和平,而不是战争。他不同意霍布斯认为人类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结论。
❷由于人类的软弱和需要,人为了生存,就促使他们去寻找食物。
❸人与其他动物不同,在人们相互间经常存在着一种对自然的爱慕。
❹人类愿望过社会生活。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一书中,详细讨论过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各种政体的原则。关于政体分类,他说: “政体有三种: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在法律与政体关系中,孟德斯鸠着重说明的是不同政体的性质产生不同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在划分三种政体之后,他对三种政体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认为是好的政体就采取表扬的方法,对专政政体则采取严厉抨击的方法。在共和政体中,孟德斯鸠又区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并从这两个方面来阐明什么是基本法律。他认为,在共和国中,全体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只有一部分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共和国的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又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孟德斯鸠按照上述最高权力的划分,回答了什么是基本法律。第一,在民主政治下,“建立投票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民主政治在法律上规定应怎样、应由谁、应在什么事情上投票,这在事实上和君主政体要知道君主是什么君主,应如何治理国家,是一样的重要”。第二,在贵族政治之下,贵族政治最高权力是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而这些人有权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没有掌握最高权力的人们和这些人的关系,类似君主政体中的臣民和君主的关系。他说: “在共和国里,如果一个公民突然取得过高的权力,便将产生君主政体或者是更甚于君主政体的情况。在君主国里,有满足政制上需要的法律,或是同政制相适应的法律,君主又受政体原则的控制。但是在共和国里,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控制的准备”。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代表,他的学说除受洛克影响外,是以英国君主宪政体为理论根据的。他坚持主张将国家权力分开,反对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集中于国王一人之手。在论述 《英格兰政制》 时曾说: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❶立法权力;
❷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❸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这些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和贵族的思想情绪及其要求。孟德斯鸠从来不承认将国家权力交给人民,由人民来管理国家,只承认掌握在国家行政机关和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并不对人民负责的机关中,也就是说必须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这样做既可以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又可以保持权力的互相平衡,从而保障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下互相协调的行动。他说: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还有一个很重要论点,就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量刑。在处理罪与罪的关系上,反对封建刑法根据立法者的一时意念来定罪与判刑,强调事物的性质,主张罪与罪一致的原则。他还分析了犯罪的性质,确定犯罪有四类: 第一类是危害宗教罪。第二类是违反风俗的犯罪,是指破坏公众有男女道德的禁例或个人的贞操。第三类是危害公民的安宁罪。这类犯罪的刑罚应依事物的性质规定,并应采取有利于公民安宁的形式,如监禁、放逐等。第四类是危害公民的安全罪。“这类犯罪触及的刑罚,才是真正的所谓刑”,是一种报复刑,亦即社会对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孟德斯鸠认为,“这种刑罚是从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是从理性善恶的本源引伸出来的。”

☚ 约翰·洛克   托马斯·杰斐逊 ☛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出身贵族。著作有《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等。
孟德斯鸠是个自然神论者。他主张上帝存在,但上帝不能为所欲为,必须依据规律行事。任何事情都有出自其本性的“法”即规律,法就是出自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是无理智的永恒存在的,有其固定不变的规律,没有这些规律造物主就不能管理世界。这无疑地否定了上帝的绝对权威。
他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种。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况中只有自然法,共四条,即“和平”、“养活自己”、“相互依恋、爱慕”、“过社会生活的愿望”。进入社会后,人与人间的平等关系终止,战争状态开始,这是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于是政府立法,人为法产生了。有各种各样的人为法,公民法、政治法、国际法等等。而法律的制定,是由该国的地理条件决定的,即由气候、土壤、性质、地理位置、领土大小等决定的。它们也要适应人民的生计、宗教、好恶、人口、贸易、风尚、习俗。地理条件也决定民风。例如,他认为亚洲多大平原,所以产生大帝国,欧洲领土大小适中,所以产生民主、自由的制度。
他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指出君主贵族的财富和享乐,是以其他人的贫穷呻吟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的原则是绝对服从,使人成为奴隶。这种极不平等极不合理的制度必然灭亡。他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而立宪君主制国家应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三权分立有利于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由就是有权去做法律所允许的事。他认为,良好的法律和人们的劳动可以改造自然,造福人类。

☚ 梅利叶   伏尔泰 ☛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Montesquieu charles de secondat

18世纪前期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出身贵族家庭,叔父是波尔多法院院长,幼年学过希腊语、拉丁语,中学毕业后专修法律,曾任过波尔多法院的顾问,继承伯父的法院院长之职。1728年被选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以后周游列国,考察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回国后开始创作,于1734年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他的重要理论名著《论法的精神》问世。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主张。但最能代表作者思想高度的作品为《波斯人信札》。它是一部反映法国现实的作品,是一部书信体小说。小说描写波斯的开明贵族郁斯贝克政治失意而去法国旅游,以通信的方式,向波斯的朋友们报道了他在巴黎的种种见闻,探讨了政治、经济、宗教等重大社会问题。小说没有统一的故事情节,由100多封长短不齐的信组成。谈论的问题, 一是政治问题;二是社会生活与习俗;三是宗教问题;四是后房情况;五是其他杂信。作者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问题,抨击了东方的专制暴政和欧洲的君主政体,主张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作者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并以唯物主义的观念对待宗教问题;主张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私有制度和财产不受侵犯;他坚决反对所谓文明国家推行的殖民政策、殖民战争,认为被侵略者起来反对侵略战争是正义的行为。孟德斯鸠的社会学思想为法国大革命时期许多先进启蒙思想家所接受,并反映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里。

☚ 勒萨日   伏尔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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