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孟德斯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 Montesquieu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1716年始历任波尔多法院法官、院长。1726年放弃官场生涯,从事学术研究,并被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1728年到欧洲一些国家考察,回国后整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著述。1734年出版历史著作《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出版法学巨著《论法的精神》。在著作中猛烈攻击封建专制制度,反对神人同形论,以资产阶级的观点,全面地论述国家和法的学说,把国家的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制和专制三种,主张实行开明的君主立宪制。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说,即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使它相互平衡、相互牵制,以避免专制独裁。该学说成为法国大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他还提出地理环境决定社会制度的理论,认为国家幅员大小、气候、土壤等条件,对其民族性格、风俗、道德、法律、政治制度各个方面都有决定性影响。其主要著作还有《波斯人信札》等。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de La Brede et de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生于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1708年获得法学士学位并担任基因议会律师职务。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长,并按遗嘱获得孟德斯鸠男爵封号。1726年辞去议长职务,迁往巴黎。1728年进入法国科学院,不久开始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政治、法律制度。1730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46年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学说。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法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条件、土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宗教自由、财富,同立法者的目的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他在论述和政体的关系时,提出了君主立宪学说,在论述法和自由的关系时,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学说反对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具有重大历史进步意义,为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后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de secondat,bolon de Labrede at deMontesquieu)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理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幼年在巴黎附近奥拉托里会学院学习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历史、文学,后回波尔多学习法律,获法学学士学位,1708年开始担任律师,1714年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伯父的孟德斯鸠男爵称号和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1721年以“波尔·马多”的化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对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腐朽统治进行了猛烈抨击,彻底揭露了统治者的昏庸无能和封建暴政。1728年开始游历欧洲许多国家,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用两年多的时间对英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对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潜心钻研,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指出罗马之所以兴盛,在于人民勇敢善战,热爱自由、风俗纯朴,设有共和制度,罗马所以衰亡,在于它的对外掠夺政策、扩大版图的政策、风俗的败坏、财产的极端不平等。1748年发表了他的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严复译《法意》),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国家法律学说。提出了法的概念及一般原理,论述了法同政体、气候、土圵 、民族精神的关系,阐明了政体、自由、特别是三权分立理论,还论述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理论。《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包括政治、经济、地理、历史、文化的百科全书式的著作。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贵族家庭。历任律师、法院院长、法兰西学院院士。1721年发表《波斯人信札》,对当时法国封建制度和教会腐朽统治进行抨击。1728年起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以罗马的历史论证了社会的兴衰取决于公民的责任心和爱自由等品德的兴衰。1748年出版的 《论法的精神》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认为世间一切事物均有法,自然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国家前适用的法,实在法或人为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国家后适用的法; 对所有人适用的法一般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律则是这种理性在个别情况下的适用;法律同政体、地理环境、自由、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均有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此外,认为地理条件决定一个民族的道德、法律和政体的特点,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思想,主张在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基础上建立君主立宪制,提出了著名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说。其学说后成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参见《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 Montesquieu原名沙利·路易·德·塞孔达,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生于一个贵族法官家庭,后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历任波尔多省法官、法院院长、议会议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1728年被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1730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46年被选为柏林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 《波斯人信札》(1721)、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等。他以人的天赋自由平等为武器,激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及其精神支柱——天主教。从自然神论出发,探求社会发展的规律,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规律。这种规律是由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是理性的法则。他还区分了自然规律和人类生活的规律。社会生活必须要有法的约束,人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而作为一切法的基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法的精神就是根本理性的体现,就是民族精神。这是道德的总的基础,是贯穿一切的根本原则,是风俗的根源。风俗是人们比较稳定的情感、精神和行为倾向。它不仅与一个民族所处的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相联系,而且特别受到政治制度与经济条件的制约。共和政体是人民的全体掌握最高权力,其需要的是品德,靠的是道义力量;君主政体是君主依据法律掌握最高权力,需要的是荣誉;专制政体就是一个人依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实行独裁,需要的是恐怖,后两者靠的是君主的法律和独裁的手腕。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明智的法律是人们自由、平等和财产不受侵犯的保证。主张要用法的精神即理性原则精神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改变社会风俗,建立以整体利益为原则的政治道德。政治品德的核心就是爱法律、爱祖国,准备为祖国的利益牺牲自己。对祖国的爱是最高原则,可以矫正一切,教育的任务就是激发这种爱。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是根据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私人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去行动。他强调道德自由要服从政治的法律的自由,即受民法的支配,做一个人应该做的事。他的政治道德论,为18世纪法国伦理思想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给后世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蒙昧主义的斗争,留下了可贵的启示。 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思想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6年继承伯父男爵称号,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1721年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1726年出卖了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1728年入法兰西科学院。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Mengdesijiu,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squieu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波尔多一个贵族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的“孟德斯鸠男爵”封号,并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后来卖掉这个世袭的议长职位,专门从事著述。曾游历奥、匈、意、德、荷、英等地,考察各国的政治、法律、习俗、信仰等社会情况。他在学术上取得多方面的成就,先后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2月10日病逝于巴黎。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在世界观上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主张宗教宽容,抨击教会对异教徒和异端的残酷迫害。强调地理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气候、土壤和地域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心理、法律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对封建专制制度持批判态度,鼓吹君主立宪,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互相牵制,互相约束。他的政治哲学对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 莱布尼茨 拉美特利 ☛ 孟德斯鸠见“法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思想家,近代政治思想史上“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提出者。反对把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建立在神学的基础上,提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论证了历史进程不依赖于上帝的意志,而依赖于自然的原因。用自然的理论说明国家和法的起源。把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司法权独立。这三种权力各自分立而又彼此制约,保持平衡。主张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专横。他的政治思想对法国大革命和其他各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影响。参见“法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La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在哲学上,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但又认为一切物体皆有其“法”,即规律性,它们都受其规律性的支配。他试图揭示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但片面夸大地理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它决定了一个民族的道德面貌、法律性质和政体特点。参见“法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贵族出身。曾任律师、波尔多省法院院长,法兰西学院院士。其名著《论法的精神》(1748年)。持机械唯物论,认为法分自然法 ——即理性;实在法 ——即理性在各国的具体适用。法学研究的是法的精神,即法和其它有关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关系的综合。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国家目的应是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必须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对民法、刑法、国际法理论亦有重要贡献。参见“哲学”、“政治”、“文学”中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出生于法国西南部吉伦特省主要城市波尔多附近的柏列德庄园。一生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著作,主要有 《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和 《论法的精神》 等。这些著作,系统而完整地体现了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政治法律思想、国家政体和三权分立学说等。 ☚ 约翰·洛克 托马斯·杰斐逊 ☛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出身贵族。著作有《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等。 ☚ 梅利叶 伏尔泰 ☛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1689—1755Montesquieu charles de secondat18世纪前期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出身贵族家庭,叔父是波尔多法院院长,幼年学过希腊语、拉丁语,中学毕业后专修法律,曾任过波尔多法院的顾问,继承伯父的法院院长之职。1728年被选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以后周游列国,考察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回国后开始创作,于1734年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他的重要理论名著《论法的精神》问世。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主张。但最能代表作者思想高度的作品为《波斯人信札》。它是一部反映法国现实的作品,是一部书信体小说。小说描写波斯的开明贵族郁斯贝克政治失意而去法国旅游,以通信的方式,向波斯的朋友们报道了他在巴黎的种种见闻,探讨了政治、经济、宗教等重大社会问题。小说没有统一的故事情节,由100多封长短不齐的信组成。谈论的问题, 一是政治问题;二是社会生活与习俗;三是宗教问题;四是后房情况;五是其他杂信。作者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问题,抨击了东方的专制暴政和欧洲的君主政体,主张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作者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并以唯物主义的观念对待宗教问题;主张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私有制度和财产不受侵犯;他坚决反对所谓文明国家推行的殖民政策、殖民战争,认为被侵略者起来反对侵略战争是正义的行为。孟德斯鸠的社会学思想为法国大革命时期许多先进启蒙思想家所接受,并反映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里。 ☚ 勒萨日 伏尔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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