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宋明理学家关于理欲关系的命题。“天理”、“人欲”原出《礼记·乐记》:“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程颢、程颐从主体意识的角度出发,以“道心”为天理,以“人心”为人欲,并把天理、人欲对立起来,主张“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二程集·遗书》卷15)“灭私欲则天理明”(同上书,卷24)。朱熹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欲与天理的统一性,但最终也还是主张要存理灭欲。他说:“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 (《朱子语类》卷12)王守仁认为,天理与人欲是不能共存的,人们只有“去得人欲”,方能“识天理”(《王文成公全书》卷1)。从总体来看,宋明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实质上是一种超功利的理想主义。明中叶及其以后,这一主张受到了罗钦顺、李贽、陈确等人的有力批判。清代戴震对其恶劣影响更是进行了深刻的揭露,认为“存理灭欲”之说是“以理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