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存在主义法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存在主义法学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思潮。这种法学思潮对西方国家公民尤其是青年公民的法意识和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存在主义法学是以存在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的。存在主义哲学是一种人生哲学,即关于人的存在和本质、人的自由和责任、人的命运与价值的哲学。存在主义法学家们运用存在主义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对于法的价值、自由和责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他们以法的存在作为法学的出发点,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法的事实之中,即具体案件之中。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效力都根源于法的事实。法是实现一定价值的工具。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个人尊严、安全、生存等等,法的功能就在于保护这些东西的实现。其中,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自由是人的本质,如果自由受到了限制,人就不成其为人了。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使用财产的自由、发展个性的自由、签定契约的自由、交换的自由等等。人是绝对自由的,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以进行不同的选择,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无论是违法者、同性恋者和犯罪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的作用不是限制而是保护人的所有自由的实现。存在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除雅斯贝尔斯、萨特外,还有赫尔马特·柯英、韦尔纳·迈霍费尔、路易斯·芮克森斯·西奇斯和尤利奇·霍梅斯等。 存在主义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起的法学派别,也是当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中影响较大的流派之一。其代表人物主要有V.霍梅斯、W.麦霍菲尔、H.柯英、L.西奇斯等人。它的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哲学,同时它又是建立在非理性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一种法律理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主张从个人的存在和自由方面来认识法律。 存在主义法学20世纪40年代出现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卡尔·雅斯贝尔斯、让—保罗·萨特、乔治·坎、赫尔马特·柯英和路易斯·芮克森斯等。其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哲学,关于法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的价值、自由和责任等方面。认为法的存在是法学的出发点,法的本质、法的效力存在于法的事实即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法律冲突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中;法的价值是一个非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理应获得客观的和先验的效力之理想客体,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个人尊严、安全和生存等; 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和最大价值等。存在主义法学虽未发展成为象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那样大的法学流派,但它的许多观点和主张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和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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