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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孀妇改嫁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孀妇改嫁案

孀妇改嫁案

此案发生于1919年。湖北省大冶县有孀妇甲,先年随丈夫迁往他县,生有一子。1916年其夫病故。1917年5月间,甲夫兄乙将甲改嫁与丙,得财礼三百多串钱。甲、丙同居数月,相安无事。后两人同归甲的本县。1918年5月,丙送甲归于娘家,自后甲长住在娘家。丙即在甲娘家附近处做工。现今丙见甲行为不合,强迫甲回丙家,甲不愿意,于是丙控告甲娘家勾奸图财。而甲称他不愿改嫁,是被乙强卖,被丙强娶,恳请解除婚姻。甲母丁又说,其女婆家既无父母,则甲改嫁自应由丁主婚,方为合法。遂也主张恢复其女自由。大冶县堂审讯时,发现控奸一节并无确据,应当免论。只是在解决婚姻问题上,出现不同看法。一说:孀妇改嫁,婆家无父母,应由娘家父母主婚,且必得孀妇愿意,方为合法,故甲的婚姻在主婚上已是违法。再有甲改嫁是在远离原藉的异乡,一弱女子独栖远地,虽甲、丙同居成婚,但该甲是处于无力抵抗之时,因而不能说乙、丙无强迫的事实,由此推知,甲、丙婚姻全属不合法。应于解除。另一说:谓甲当初不愿意,似无实据,况甲、丙婚后一年多相安无异,更无不愿可言。丁虽未主婚,后甲、丙同至丁家,住经年余,丁果真不承认甲、丙婚姻,为什么不在当时声请撤销,而是在甲、丙发生争讼时才提出来呢?因此推知丁当初虽未主婚,但事后固已承认,且知情后历时一年之久,其声请撤销权也应消灭。甲、丙的婚姻仍当有效。湖北高等审判厅认为:若按前论解除婚姻,则乙所得财礼因乙远在他乡而无力收回,且又不能向甲、丁索赔,则丙人财两空。似不是以折服人。若依后者承认婚姻继续有效,甲称宁死不从,论姻法例,固难强制执行。但甲已从丙多年,又不能提出与丙离异的其他原因,只是以不愿改嫁为词,若不强制执行,则对于法律上的夫权又难以保障。究竟该如何理断,此案似陷入两难的境地。但大理院对此案的解释,使人茅塞顿开:“甲、丙婚姻,果真是被乙强迫,未曾表示情愿,其后与丙同居也是屈于势力,不得自由,不能认为追认,自应许甲请求撤销,丙向乙索还财礼是否困难,自然不用管它。若是甲曾经自愿,事后反悔,又无其他原因,则为法所不许。但此种婚姻事件,依例也不能强制执行,仍应以尽力调解息事为宜。再有,孀妇改嫁,依律如夫家无祖父母、父母,但有其他亲属,应由母家祖父母、父母主婚。甲嫁丙,如夫家已无祖父母、父母,而未经丁的主婚,并未由丁明白表示追认,也无行为可以推定,仅只暂守沉默态度的话,也应准丁的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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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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